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复函
- 2013/10/31 11:05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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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复函
苏人保办[2010]127号
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复函
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:
你中心《关于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后确定享受标准的请示》(苏就〔2010〕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一、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的失业人员,其原合并后加权平均计算值,相比本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%计算值,就高选定作为合并计算后的月享受标准,但须在我市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范围内。
二、上述计算办法的调整,自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起执行,原已审核确认的失业金待遇不作调整。
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